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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性肝炎的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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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2-5-2 14:5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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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给药起
从停药起
初次治疗
5~90天
<5或>90天
≤1月
发生在给药前
>1月
再次治疗
1~90天
>90天
≤1月
--
-- 另外,还要收集患者能排除非药物性肝损害的资料和结果,如酒精性肝损伤、病毒性肝炎等。 又如对肝损害严重程度的评价,他们认为: ALT超正常上限的2倍以上就可定为"肝损伤", ALT在正常上限以上至2倍之间称为"肝检查异常",凝血酶原时间延长超过50%时可定为"严重肝损伤",等等。 但这些标准过于复杂,不易执行。如果在评价药物性肝损害的因果关系时根据其肝损害发生的时间与用药的关系、是否可除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肝损害和再次用药是否可再次出现肝损害这3点给予打分,可能较简单易行。 表8. 药物性肝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评价
评价药物性肝损害因果关系的项目
9
6
3
1
肝损害发生的时间与用药的关系
给药的5~90天发生(9+1分)
给药的<5或>90天或停药20天内发生(6+1分)
给药前发生(3+1分)
2
是否可除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肝损害
可除外其他原因(9+2分)
无除外其他原因引起肝损害的资料(6+2分)
不可除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肝损害(3+2分)
3
再次用药是否可再次出现肝损害
可再次出现肝损害(9+3分)
未再次给药(6+3分)
再次用药不出现肝损害(3+3分) 注:33分为肯定,27-30分为很可能,24分为可能,18-21分为可疑,15分为不可能。
对肝损害严重程度的评价与临床病毒性肝炎的疾病严重程度接轨:
表9. 肝损害严重程度的评价
肝功能异常程度
肝损害程度
ALT、AST或ALP升高,在正常上限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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