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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性肝炎的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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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2-5-2 14:5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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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药物性肝炎的诊断: 对药物性肝损害的早期诊断关键在于对本症有高度的警惕性。凡遇肝损害患者应首先排除药物性肝损害,问诊时应认真询问服药史及药物过敏史,特别注意药物剂量、给药途径、疗程以及同时应用的其他药物。发现可疑药物,及时停药,并观察停药后肝损害有无好转。 药物性肝损害的临床症状轻重可因所用药物和患者个体的特异质性而出现较大差异和不同的临床类型。因此在服用已知有肝损害的药物和新药或长期用药要注意监测肝功能,一旦发现肝损害要及时进行全面检查,区分临床类型,及时发现重症病例,及早停药并治疗。 (一)药物性肝损害的诊断依据: 1.在服药前无肝损害; 2.用药后1~4周内出现肝损害表现; 3.发病初期可伴有发热、皮疹、瘙痒等过敏表现; 4.有肝内淤胆或肝细胞损害的病理或临床表现; 5.外周血嗜酸性细胞>6%; 6.巨噬细胞或淋巴母细胞转化试验(+); 7.肝炎病毒病原学检测均(-); 8.停药后肝损害可有显著改善; 9.药物敏感试验(+),或药物激发试验(+),即:相同药物再次应用又可引起肝损害。 10.免疫试验:淋巴母细胞转化试验、巨噬细胞抑制因子试验和与药物性肝损害有关的抗胞浆细胞器自身抗体。 11.肝活组织检查; 12.除外酒精、病毒等其他原因所致的肝损害。 有(2)、(4)两项及(9)者可确诊,有(2)、(4)两项及其他项者为可疑。
(二)药物与肝损害因果关系和药物性肝炎严重程度的判断: 对于我们药物不良反应的监察人员,在诊断药物性肝损害后,还面临着两个任务,那就是评价药物不良反应的因果关系和严重程度。 医学科学国际组织委员会(CIOMS)于1989年6月12~13日在巴黎召开专门会议,议定的药物所致的肝损害的评价标准。并对其肝损害的命名做了详细的规定(见表6,表7)。 急性肝细胞损伤: 表6. 药物副反应起始时间
提示
相符
不相符
从给药起
从给药起
从停药起
从给药起
从停药起
初次治疗
5~90天
<5或>90天
≤15天
发生在给药前
>15天
再次治疗
1~15天
>15天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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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缓慢代谢的药物外 急性淤胆型或混合型肝损伤: 表7. 药物副反应起始时间
提示
相符
不相符
从给药起
从给药起
从停药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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